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债权保全制度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74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上两种制度将债权人的权利扩大,使其能够产生涉及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是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确认,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