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市民朋友向交警部门咨询,问自己的父亲想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出行,不知这样的车能不能上路行驶,需不需要驾驶证?
目前,锦州市场销售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都不具备上路行驶许可,他们没有一种车型收录在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根据国家规定只有被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车辆才能办理牌证,未列入其中的车辆不能办理牌证,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因此,市场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没有获得上路行驶许可,上路行驶违法。个别商家以新能源车为噱头,欺骗消费者购买,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中明确强调“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这样的车辆生产本身就是非法的。
有的商家面对消费者时,声称电动车或者说是老年代步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用驾驶证。针对这一个问题,交警介绍说,市场上销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大都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但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具备上路通行许可,而且无证驾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电动车并不等于是非机动车,电动车、柴油车、汽油车、太阳能车等等,都是从车辆动力来源进行区分的,并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都有明确的定义,对于机动车的类型有着明确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三项、四项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1999年5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技术指标为: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2、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能力,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我们在锦州街头所看到的电动三轮、四轮电动车,从动力装置看是以电力驱动,而且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已经不是非机动车范畴,属于机动车。
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有许多电动三轮、四轮车经过鉴定机构进行车辆类型鉴定,鉴定结果都为机动车。虽然鉴定结果为机动车,但是由于这些车辆类型,没有一种车型收录在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没有获得上路通行许可,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能上路行驶,也可以说,这些车辆的生产、销售均违法。
案例一
2016年02月12日08时许,在G101线公路西大营子高速桥东侧,王某驾驶鑫旺牌电动四轮车与孙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四轮电动车逃逸。事故侦破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驾驶的鑫旺牌电动四轮车为机动
案例二
2015年7月,黑山县交警大队对在其辖区道路上行驶的捷马牌电动四轮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车辆类型鉴定,经鉴定捷马牌YJ3060A、捷马牌YJ3060B、YJ2060D、捷马牌YJ3060C及捷马牌YJ5072F等型号四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交警部门对驾驶人驾驶该车违法上路行驶进行依法处罚。
案例三
2016年04月13日18时40分许,丛某驾驶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沿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锦州电力设备厂北侧处时,与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及行人顾某、宋某相撞,致王某及宋某受伤、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部门鉴定丛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
案例四
2015年8月25日18时20分,阔某醉酒驾驶奔牛电动三轮车在马家市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家特色千层饼店门前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挂后逃逸,阔某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与行人宋某、以及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行人宋某,电动车乘车人曲某受伤。案件破获后经鉴定部门鉴定阔某驾驶的奔牛牌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阔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16年04月28日08时50分,李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京哈线568公里+100米处,与闫某停在路边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经鉴定部门鉴定李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
2015年至今,锦州地区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3900余起,超标两轮电动车、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行驶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电动车驾驶人经常出现闯红灯、不按道行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由于驾驶人大多数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安全行车意识淡薄,交通安全隐患极大。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所驾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承担无证驾驶、无法投保交强险而带来的责任和后果,事故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蜀黍提醒
请大家不要购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车。没有获得国家3C认证的电动车存在设计、制造等安全风险,不具有上路通行许可,违法上路行驶安全风险极大。交警部门为了保证道路通行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驾驶人将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罚款,扣留车辆的处罚。对于持有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驾驶人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罚款、记分、扣留车辆的处罚。
目前,锦州市场销售的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都不具备上路行驶许可,他们没有一种车型收录在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根据国家规定只有被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车辆才能办理牌证,未列入其中的车辆不能办理牌证,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因此,市场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没有获得上路行驶许可,上路行驶违法。个别商家以新能源车为噱头,欺骗消费者购买,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中明确强调“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这样的车辆生产本身就是非法的。
有的商家面对消费者时,声称电动车或者说是老年代步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用驾驶证。针对这一个问题,交警介绍说,市场上销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大都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但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具备上路通行许可,而且无证驾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电动车并不等于是非机动车,电动车、柴油车、汽油车、太阳能车等等,都是从车辆动力来源进行区分的,并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都有明确的定义,对于机动车的类型有着明确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三项、四项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1999年5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技术指标为: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2、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能力,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我们在锦州街头所看到的电动三轮、四轮电动车,从动力装置看是以电力驱动,而且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已经不是非机动车范畴,属于机动车。
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有许多电动三轮、四轮车经过鉴定机构进行车辆类型鉴定,鉴定结果都为机动车。虽然鉴定结果为机动车,但是由于这些车辆类型,没有一种车型收录在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没有获得上路通行许可,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能上路行驶,也可以说,这些车辆的生产、销售均违法。
案例一
2016年02月12日08时许,在G101线公路西大营子高速桥东侧,王某驾驶鑫旺牌电动四轮车与孙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四轮电动车逃逸。事故侦破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驾驶的鑫旺牌电动四轮车为机动
案例二
2015年7月,黑山县交警大队对在其辖区道路上行驶的捷马牌电动四轮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车辆类型鉴定,经鉴定捷马牌YJ3060A、捷马牌YJ3060B、YJ2060D、捷马牌YJ3060C及捷马牌YJ5072F等型号四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交警部门对驾驶人驾驶该车违法上路行驶进行依法处罚。
案例三
2016年04月13日18时40分许,丛某驾驶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沿解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锦州电力设备厂北侧处时,与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及行人顾某、宋某相撞,致王某及宋某受伤、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部门鉴定丛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
案例四
2015年8月25日18时20分,阔某醉酒驾驶奔牛电动三轮车在马家市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家特色千层饼店门前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挂后逃逸,阔某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与行人宋某、以及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行人宋某,电动车乘车人曲某受伤。案件破获后经鉴定部门鉴定阔某驾驶的奔牛牌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阔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16年04月28日08时50分,李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京哈线568公里+100米处,与闫某停在路边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经鉴定部门鉴定李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
2015年至今,锦州地区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3900余起,超标两轮电动车、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行驶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电动车驾驶人经常出现闯红灯、不按道行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由于驾驶人大多数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安全行车意识淡薄,交通安全隐患极大。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所驾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承担无证驾驶、无法投保交强险而带来的责任和后果,事故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蜀黍提醒
请大家不要购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车。没有获得国家3C认证的电动车存在设计、制造等安全风险,不具有上路通行许可,违法上路行驶安全风险极大。交警部门为了保证道路通行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驾驶人将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罚款,扣留车辆的处罚。对于持有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的驾驶人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罚款、记分、扣留车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