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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方面有關侵權灌籃高手漫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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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 黃某是台灣井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井上公司)之負責人,以雜誌、圖書出版為主要業務內容,明知「SLAM DUNK」(中譯:灌籃高手)漫畫係日本國人井上雄彥所創作並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未得井上雄彥之同意或授權,自91年初起,在上址公司內,委由多名不知情之成年雇員,參考井上雄彥享有著作權之漫畫等資料,
故事架構延續前開井上雄彥享有著作權之漫畫,主角人物「流川楓」改名為「流川」,從美國進修返回日本擔任教練,訓練高中球員參加聯賽之後續情節,並在繪圖上參考原著作漫畫之分鏡圖、構圖等,以此構圖、意匠彷彿方式,擅自改作上開井上雄彥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圖樣,於同年7月間出版「灌籃二部」漫畫第1、2集……,繼於同年10月間出版以同上手法延續原劇情衍生改作之「SD 2灌籃二部(SweetDream Two)」漫畫第3、4集,並利用不知情之便利商店、書局內,陳列、販售上開改作之漫畫。
倘第三人冒用 原著作人之風格、筆觸、手法,佐以其他使人混淆、誤以為係原著作人所創作之 作品時,其結果將使原著作人無法控制「形式上為其著作」之品質與內涵,卻須 承擔因此對其名譽所造成之損害(倘模仿者技高一籌,通常已無模仿之必要矣) ,對著作人而言,顯然係一種侵權行為,此種侵權行為,在英國著作權法中稱為 「禁止錯誤歸類屬性權利」(false attribution right),亦即,任何第三人 於未獲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或許可情況下,不得冒用或施用不當方法使他人誤為 該不實著作確為原著作人著作之權利。此種權利上之保護客體,一為名譽權,一 為著作人格權,在性質上,均屬廣義之民法上人格權…


IP属地:中国台湾1楼2020-05-16 21:52回复


    IP属地:中国台湾2楼2020-07-1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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