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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之举充分体现了西方法律之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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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ADA的律师水平真高!佩服》中,我们已经充分“领略”了在西方某些法庭里,是可以把“黑”说成是“白”的。
如果冠冕堂皇地说,其理念倒是并非全然没有一点道理的。
它表面上看尊重习惯、尊重契约精神,而未必严格遵守法律条文。
比如说理查德(他原来是为国际泳联服务的)的资格问题就很有代表性。理查德曾经给国际泳联一位官员写了封信,表示感谢没有认为我与你们有冲突,对方回信没有反驳,于是CAS就说了:要遵守契约精神嘛!既然国际泳联自己已经不认为有利益冲突,就不要反悔了,理查德就是(与国际泳联和孙杨)没有利益冲突!
于是,尽管国际泳联拿出了很多理由证明理查德与国际泳联存在利益冲突,然而CAS全然不认。
但是,在其体系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了:连法规法律条文就可以放一边,法官的主观喜欢对审理过程的影响自然就大了。
最明显的就是两个字:双标。
其偏向哪一方,就可能尽可能采用;否则,契约精神就可能妄顾了。
孙杨案就是这样。
一、对WADA有利的(契约精神),即使有瑕疵,也尽可能采用
理查德的资格其实就有问题。虽然理查德这个“讼棍”很精明,设了一个“坑”。但他毕竟说的只是“冲突”,而且有上下文语境,
与案件中的“利益冲突”并不那么吻合,甚至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但是,既然CAS要维护WADA权威,就坚定地认可了。
血样问题也是这样。它坚持说,孙杨一开始接受了血检,就等于承认了护士资格,所以后来的质疑就没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异地执业问题,根本连借口都没有找,直接“怼”回。
还有一点,就是著名的“理查德之问”,它表示孙杨接受了很多药检,以前没有质疑,就等于认可了。现在质疑,就违反了契约精神。其实很荒谬。它其实严重的自相矛盾。
一方面,它非常清楚,WADA的规则特别复杂,全世界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者反兴奋剂工作人员,都普遍都缺乏足够的能力正确判断,包括主检官也无权确定什么算拒检;
另外一方面,它又多次强调,这名运动员(即孙杨)对这些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WADA的规则直到现在仍然争论不休,孙杨本人英语也很差,也不是法学专业的,连纠纷那晚遇到有前科的主检官尚且没有查验资质的意识,完全是逆来顺受,哪里可能会“有着丰富的经验”???
二、对WADA不利(而对孙杨有利)的(契约精神),根本不予考虑!
最典型的是,血检、尿检是一个整体,法规有规定,全世界运动员、检测机构、采集机构几十年来,哪一个、哪一次不认可这条法规、不遵守这条契约了?
全部都认可!
可这一次,它居然抛开尿检谈血样!!!
还有主检官及其经理同意排除尿检人员的资格,主检官后来与孙杨一方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中的“契约精神”CAS承认了吗?完全无视!
在论证证据环节,仲裁报告关于尿检人员是这样说的:
无论是在DCO的倡议下,还是在她的同意下,证据确定DCA被排除在尿样采集程序之外。此外,仲裁组认为,根据其收到的证据,不应确定DCO警告运动员,在有关情况下,如果他不提供尿样,可能会导致潜在的不遵守规定。似乎DCO理解运动员对DCA行为的反对,并认为将他排除在测试任务之外是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组认为DCO的行为是合理的。
306.因为当晚DCA是IDTM样本采集人员中唯一的男性成员,所以没有其他人可以目击运动员在采集容器中传递尿液。此外,专家仲裁组面前的证据表明,运动员建议他应该等待另一名DCA的到来,以便能够提供他的尿样,这一点没有争议。因此,仲裁组认为,不能断定运动员没有提供尿样。


1楼2020-08-07 15:32回复
    公理何在


    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20-09-1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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