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年与富邦签订协议的是八一体育俱乐部,而不是八一队员。在八一体育俱乐部已消亡的情况下,富邦可以继续主张债权、债务等财产权力,但人身归属权并不在内。
第二,即便作为原八一体育俱乐部上级部门的军事体育训练中心认可当年的协议,但原八一队员退役后与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一条,当年这份协议的第三条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涉及到了人身权,而人身权并不具备可让与性。
第四,富邦无论投资了多少个亿均属企业自主行为,而且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比如:CBA公司5%的股权及其分红、CBA参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