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论违约金的约定有多高,只要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天价违约金具有“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偿,以担保性为实际效果”的特点。不能认为守约方没有损失,违约金的支付就没有道理,就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调整违约金,就认为违约金条款不做数。要认识到合同法赋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整违约金,是以牺牲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为代价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是一种立法.上的利益平衡,而非对意思自治的否定。天价违约金如果对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调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强调了两点:一是天价违约金只有在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才允许调整;二是违约金的调整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调整。法律只所以这样规定,体现出侧重保护守约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