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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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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法申报必须经省(部)级工法的批准单位向建设部推荐。
2. 申报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法申报表;
(2)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3)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审定证明或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复印件。
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其关键技术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5)三份工法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工法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6)当关键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由技术情报部门提供。
(7)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8)反映工法实际施工的录像光盘(重点是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2005~2006年度工法申报可提供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程序中关键点的照片(以powerpoint格式报送,不少于10张照片)代替施工录像。
3.已批准的工法其有效期已超过六年,但工法内容仍具先进性并符合工法的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工法。
4. 工法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且打印装订成册。
5. 申报前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IP属地:四川1楼2024-02-27 11: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