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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29年,想死磕到底,有人能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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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举报人:
被举报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举报事由:一、串通公安伪造证据陷害他人。
二、枉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996年,被举报人将举报人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年故意伤害罪量刑范围为。7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案发时原告16岁,属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当年举报人在1992年到1995年间。屡屡被死者某某(初级中学开除转入职业中专亦被开除)及其带领的社会闲杂人员殴打,并且每次都很多人对举报人进行长期的霸凌。举报人先后2次报警,1次找校长,3次找死者父亲案发前几日举报人最后一次找到死者父亲时他说我管不了我孩子了,你们去打,死了算了;举报人穷尽了一切正规的、合法的处理途径,案发前更是为了躲避霸凌办理了转学。死者及其监护人和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在该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和主要责任;应对举报人从轻处罚。
案发当日,举报人因发烧向老师请假回家被死者带领两名成年男子扬言要打死举报人,一路追赶举报人2km左右,且在当时举报人发烧严重,体力虚弱情况下,举报人为避免冲突,在求生的欲望下已经跑了2公里为避免冲突尽了最大努力,并且逃无可逃,举报人在案发前在死者的长期欺凌下已达三年;被其三人围困后不得已持刀反抗;并且当时反手持刀即刀刃是朝举报人,而非当时的侵害人;意在避免误伤他人,且希望侵害人知难而退,但是奈不住侵害人不屑一顾又或是笃定举报人不敢持刀反抗,毕竟多年来举报人不曾反抗其侵害;侵害人表示:今天要打死你,并表示举报人不应向其父告状,当时举报人年16岁的学生面对两名18岁一名16的社会混混,明显处于劣势,已经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当时的刀呈大刀形状,三个边,前大后小,只有一边有刀刃,而且当时冬天死者穿了很多衣服,其衣服前面敞开,举报人剌的是其背部,因为感觉背上衣服厚且没有要害;确实没有预见到会扎进去,扎后刀上没有血,其身上地上也没有血,衣服上有一个洞,死者当时也没有痛苦的表情;剌完后举报人并没有意识到某某受伤,但是仍然转身,伺机逃走,但是听到招呼某某招呼其另两名同伙说一起上打死他;举报人意识到无法逃走,转身划了一刀;某某见其同伙,迟疑不前;方才悻悻离去;举报人也离开现场因怕其重新追上来,多次回头张望,某某一直正常快速行走,直至消失在视线里,自始不知其受伤;可见举报人是在遭到不法侵害中反抗加害人时致人死亡,且该加害人对举报人进行了长达数年的不法侵害;应当具备79年刑法第17条的情形,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件民事审理期间被举报人诱骗举报人父亲说,如果同意赔对方2万元,可以让举报人回学校继续读书,受其欺骗。举报人父亲同意民事赔偿2万元,此后因法院执行长期划走了举报人父母的工资,当时2万大约是我母亲十年的工资,举报人父母除上班外常年摆地摊为生,生活艰难,难以言表;举报人愧对父母,一生不能释怀,而按当年丧葬费的实际标准只在3000-5000元,可见被举报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另一方面来讲举报人一方积极赔偿亦应当是法律的从轻情节,却在量刑上没有任何体现。
当时在少管所的举报人还先后参加了汉语言文学专科、法律本科、企业管理本科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和教材费用均由举报人案发前在校同学资助,生活之艰,可见一斑。
综上,举报人在案件中虽然被被举报人判决为罪犯,但是举报人在该案明显是一个被人常年霸凌,并在当时被人死亡威胁的受欺凌者,是当时社会的一个受害者,没有任何主观恶性,始终秉承善意;在本案中被举报人无视法定的多项减轻从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一味与对方当事人勾结,明显滥用职权,严重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量刑范围,却未在判决予以说明。反观当时如果死的是举报人,被举报人又当如何判决;举报人当时多么希望死的是自已就不用牵连家人和朋友那段岁月我写下生存比死亡更艰难;本案中被举报人最高明的是让举报人一方出了钱,让另一方拿着这钱打通关节,又加重了举报人的处罚,达到多方共赢;对于举报人一方却是敲骨击髓般的打击,办案水平之高,令人叹止;如果说我有错,错在不是当其三人一起掐住我后,然后像神话中的人一般战斗力爆表,绝地反击或者就应该静静地死去;我父母家人何错之有,受此噩运,他们难道不是好好地教育自己的孩子吗。
碎银几许,浊酒二两;推杯换盏间;谁又和谁交易了谁的人生。
据当年在法院接触到案卷的人说当时死者的帮凶李某和谢某在首次笔录中说,死者叫其二人前去帮忙殴打举报人。后面在法院审理期间被人调换成了死者叫其二人去找举报人讲道理,当年办案人员为了加害举报人,竟然不惜伪造证据,可是他们当时可能也没有想到,数十年后举报人与深圳市南天司法鉴定所联系,他们说可对当年的笔录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以证真假。现在举报人请求对当年证人笔录进行司法鉴定,请上级批准。
大家试想一个长达数年的校园霸凌,公安不管,学校管不了,家长管不了;如此持续,终有一死,难道只有被霸凌者死亡才是公平正义吗;当年我是这样的想一死了之,但是想到父母为我付出这么多,实在让人难以决择;生存,不是我的选择而是别无选择。
现在我愿以我生命换我此生清白。
我希望上级机关秉承办案责任终生制的原则,对被举报人予以追究。


IP属地:广东1楼2024-05-01 19: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