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铊是第一凶手,但协和医生也是凶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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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一直宣称是清华证实朱令没有铊接触史才排除了朱令铊中毒的可能性,但是在法院的诉讼卷宗医院的病历里,却没有这方面的记载。 

如果按照正常治疗方案,50元就可以解决问题,医院却利用铊中毒这个特殊案例,尝试神经中枢方面的治疗,50万元的天价治疗费,不过是由清华埋单的课题研究费用,但是这个研究不过证明了神经中枢治疗这条路根本行不通,而且道德沦丧的医生的实验还造成了患者的终身残疾。


凭良心说实话是医生的职责,也是陪审团的职责。作为见证人,我是见过朱令的病案的,您旁听过朱令与协和医疗纠纷的庭审吗?您看过朱令的病历吗?您有证据证明协和在治疗过程中的措施都是恰当的吗?如果没有,既然您自称陪审团,最多是选择不相信我所说的而已! 

造成朱令残疾的原因有二:一是有人投毒,二是协和治疗的延误。北大也曾经发生过铊中毒的案件,但是被害人经过及时地救治,恢复良好,没有留下任何残疾。 

铊中毒虽然罕见,但是非常典型,除脱发特征外,还有米氏线,表现为指甲上明显的白线,知道的医生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协和的医生在朱令案之前就曾经治疗过铊中毒,患者同样来自清华。 

协和自称曾经“高度怀疑铊中毒”,因为清华说朱令没有铊接触史才排除了铊中毒的可能,但是在诉讼和病案中没有半点清华的影子。如果没有清华的证言,协和排除铊中毒的可能没有任何说法;如果真的有清华的证言,为什么诉讼中和病案里却只字未提? 

鉴于此,在当年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法院就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是绝无仅有的,也正是因为这些,法院才判定协和承担责任。如果你也参加了法院庭审,你也会有同样的体会。 

我内心确信协和的医生李舜伟和魏镜在看到脱发和米氏线就已经知道了朱令是铊中毒,之后,朱令就成了他们的摇钱树,他们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也是凶手之一。 

清华的直接投毒者是罪无可恕的,我说协和应当承担责任与追查凶手并不矛盾,而且恰恰是协和的这种行为,使凶手获得了充裕的时间销毁证据,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了更大的困难。 

朱令与协和医疗纠纷一案有多家新闻媒体旁听了庭审,但是后来却没有一篇报道出来。或许你无从了解庭审的经过,但是我可以向陪审团作证,如果真的有一天中国也存在陪审制度的话,我旁听了朱令与协和医疗纠纷案的庭审,是见证人之一。至于庭审记录和协和病案的内容,你可以向朱令律师求证,据说他们已经得到了这些资料。 

如果你看到了庭审出示病历中的双方质证和疑点,看到了出庭医生的冷漠和嚣张,我相信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会跟我有同样的感受。铊中毒并不难诊断,也是我在庭审中知道的,反过来设想一下,铊中毒如果是什么疑难杂症,怎么能通过互联网络加上一个外行人的描述,就能在全世界得到广泛的确认?对于真的疑难杂症,就是直接见到患者本人,专家也很难说清楚的。  


1楼2006-04-12 19:15回复
    1、思佳丽医生看到我的发言就情绪激动,反应失常,严重失态,在大街小巷的每个角落写下了“打假”的标语。不讲道理就单单从新注册的Id这一点就断定我是铊们来转移视线的,是素描的一贯做法,是描描教主系列马甲之一,对此我只能凝噎。

    2、这个人是不是协和的有关责任人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如果不是协和的,也就没有那么失态的理由,对于你这个协和的嫌疑责任分子,就别用思佳丽的名字吧,还是叫铊世佳人的好了。

    3、协和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知道铊中毒后也不是立即示意公认的解毒方案,而是一意孤行的试验他们的解毒方法,并且以普鲁士蓝不容易得到为由,让朱令爸爸自己去搞药!实际上在这种万分紧急的情况下,医院应当直接开救护车去赶时间才对。以致在确诊后很多天朱令才使用上好药,而普鲁士蓝是非常常见的,我们水彩的普蓝就是它,在紧急的情况下下根本不用非要朱令家人去找高纯度的药品。大家想一下为什么在交通肇事后有人要把伤者轧死吧!!


    41楼2006-04-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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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网络上提出协和的责任,引起铊世丽人思佳丽MM的反常失态,就其问题我再说明几点:

      第一、事情的关键是清华大学没有给协和提供“朱令不可能接触到铊的证明”,这是我披露问题的关键,但是铊医生以及其马甲们却避而不谈。如果清华大学提供了朱令没有可能接触铊的证明,那么造成朱令误诊清华大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没有,协和在高度怀疑铊中毒的情况下排除铊中毒的可能就一定是故意的、恶意的行为,我所提供的做医学试验只是一种不能排除的假设,当然医生为了巨额医疗费后面的回扣是另一种合理假设,但是只要协和是故意行为,不论属于什么原因,均罪责难逃,在定罪时只是一个影响民愤的酌定情节。

      第二、朱令爸爸自己想尽各种办法拿药,已经是经过北京三台媒体报道的事情,协和在此时哪里去了。说到水彩的普蓝士不是普鲁士蓝,大家可以查资料,但是我这里要说明的是水彩是能够让儿童使用的颜料,我们小时候都使用过它,对于儿童用品有害物质的指标也是很严格的。而且对于过敏是可以皮试的,即使是高纯度,过敏皮试也是需要的,至于发生血栓的可能性是有,但是对于朱令需要救命的危急时刻,这种风险是非常值得冒的。而且在朱令求助回复的邮件里面专门有人提到没有高纯度的可以先试用工业纯的(工业纯应当比能够让孩子使用的水彩纯度还低,并且不排除有害物质的存在)

      我承认把协和的责任提到桌面儿上可能成为凶手铊降低责任的理由,但是对于故意杀人并不构成一定从轻的充分条件,而且大家不要把铊们的法律水平想得跟幼儿一样,这里即使不提协和,在审判铊的时候铊也是一定会提,铊如果提出来了,我们也是不能要求法院枉法办案的,但是这里我要着重给网友介绍一下我为什么提这些情况的必要性。

      按照清华大学提供给公安的证据,铊是唯一接触铊的人,如果协和有“清华大学提供了没有铊的证明”,就与清华大学提供给公安的证据相矛盾,反而让铊脱罪。所以从反面来看,协和一再对外宣称是“清华大学的说明”让他们排除铊中毒的就有问题,协和说了谎,否则铊一定会如获至宝的在自己的声明中把这么重要的证据加上的。而且协和在诉讼中也是一定要把对于自己最有力的这一条加上。所以即使不是像我一样亲身所见,网友们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也是能够得出正确结论的。

      关于协和的责任到底是渎职罪还是故意杀人,认定时关键看是否有故意的行为,渎职罪是一种过失行为,如果是故意就没有渎职罪一说!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凶手投毒是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的结果会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清华大学说明朱令不能接触到铊”,却又有不可思议的50万元天价药费、拒绝世界医生对于铊中毒的怀疑、在病人家属发现铊的化验机构后还拒绝进行铊化验、给病人家属化验铊设置障碍、确诊铊中毒后要病人家属找药等等一系列事实联系起来,怎么能让人相信协和的行为仅仅是失误?如果协和有清华大学提供的没有铊的证据,那么排除铊中毒不化验已经是渎职行为,美国的医生可能还不知道协和根本没有清华大学排除铊的证据,如果他知道,可能就是另外的样子。

      这里网友们要看看为什么铊医生要强调是渎职罪呢?因为渎职罪是有追诉期限的,现在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去,而故意杀人罪的时效对于协和里面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很紧迫了,他们一再强调等直接故意的凶手审判了再追诉协和,实际上是要拖过追诉协和犯罪案件的时效啊!!!因为对于协和的追诉,由于公安没有立案,与公安已经立案的投毒案件的时效是不同的,这里大家可以看看律师对于案件时效的论述和相关法律条文。

      我进一步揭开铊医生的画皮,我们一起看看铊医生一再强调的渎职罪吧。如果她是一个医生,对于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就一定很清楚,医生不是政府公职人员,没有渎职罪!对于医生的渎职行为,有专门的罪名,叫医疗事故罪,铊医生也是一定该知道这个罪名,但是铊医生为什么要提出渎职罪呢?关键是渎职罪公安都没有权利侦查,要检察院的专门机构,而且渎职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而医疗事故罪是一个当事人可以自诉的罪名,朱令律师可以起诉,而渎职罪的追诉时效是从渎职行为发生的时间起算的,医疗事故罪是以治疗完成开始起算时效的,朱令的治疗应当说现在也没有完成。大家伙儿知道其中的差别了吧!铊医生这种故意的提法恶意非常明显。
      


      80楼2006-04-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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