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成为基督徒就是要相信基督作为我们的救主。保罗不单只写到「认识基督」,也提到「得着基督」和「得以在他里面」。他跟着用一个重要的对比去解释其意义:「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即是由服从律法而得),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听起来好像很复杂,但去阐明他却毫不困难。一切都关乎那个「义」字。保罗所指的是什么呢?
因为神是公义的,所以如果我们要进到他面前,我们也必须是公义的,这是合乎情理的事。但我们从何处可以得到所盼望的公义,以致我们可以进到神面前呢?对于这个问题只有两个可能的答案。其一就是我们会尝试去建立自己的公义于我们的好行为和宗教礼仪上:很多人作此尝试,但注定失败。因为在神的眼中我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以赛亚书六十四:6)。凡是曾经对神荣耀有过一瞥的人,都会感到目眩和强烈感觉到自己的罪恶。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使自己在神面前达到他的标准。如果我们以为自己可以,那么我们一定是对神的标准过于低估,又或自视过高,更有可能两者兼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