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想法在上一个帖子,大致总结如下
1.地区为原地级市全域(可撤销,属于准行政区划,副省级)
2..原地级市中心城为正厅级市,为地辖,若地区撤销则为省辖
3.原副省级市/省会市中心城为副省级市,从地区中分离,为省辖
副省级市辖区为副厅
4.撤销县级市改县,县▲经过调整后▲上升到正厅,均为县
5.乡、镇、县辖市(街道)上升为正处,与正厅级市辖区平级。
6.将村、社区的基层自治逐步上升到乡镇一级
再以司法机关举例,县市设法院,省设高法;省以原地级市旧法院为派出上诉法院
但是现在想征询一下各位的意见和批评,并且在实际运作方案上有很多疑虑,详情见下文
1.地区为原地级市全域(可撤销,属于准行政区划,副省级)
2..原地级市中心城为正厅级市,为地辖,若地区撤销则为省辖
3.原副省级市/省会市中心城为副省级市,从地区中分离,为省辖
副省级市辖区为副厅
4.撤销县级市改县,县▲经过调整后▲上升到正厅,均为县
5.乡、镇、县辖市(街道)上升为正处,与正厅级市辖区平级。
6.将村、社区的基层自治逐步上升到乡镇一级
再以司法机关举例,县市设法院,省设高法;省以原地级市旧法院为派出上诉法院
但是现在想征询一下各位的意见和批评,并且在实际运作方案上有很多疑虑,详情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