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楼,请看这些报道:
1995年3月9日,前往北京市协和医院神经内科专家门诊就医,神内主任李舜伟教授接诊后,经初诊“高度怀疑铊中毒”,并请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的张寿林大夫会诊,张提出可能是“铊中毒”或“砷中毒”,但因该所当时不能做检测,张建议到朝阳医院做检测,但没去。
朱令就在协和医院急诊室一边观察一边等待住院床位,3月15日住院。据朱明新回忆:“从那时起,朱令就开始接受各式各样的检查,有一天光是抽血化验就进行了12次,化验结果都没有血液上的毛病,但是她的神智越来越恍惚,手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差,说话也开始不清楚。这时医生告诉我们,基本否定了‘铊中毒’。协和医院有过多种诊断考虑,主要考虑为‘急性波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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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也曾怀疑她犯中毒性疾病的可能。虽然朱令为化学系学生,但她否认自己有过重金属接触史。而且临床病程表现不像,所以一再排除。但协和医院就这一怀疑并未通过检测方式排除,这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尽管后来协和医院出具了北京职业病防治所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的书面证明,说明协和曾出面联系过重金属检测事宜,而因两个研究所都没有开展该项检测项目,被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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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朱令在协和医院继续呆了下去,等待确诊消息,她体内的毒素一再深入侵蚀身体。3月22日,因为吃东西开始呛,医院对她做为了抢救和维持生命必须的气管切开术,手术中她产生昏迷,三天后的晚上11点,出现吸氧不稳定的情况,幸好守护在侧的父亲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次危情。次日,她被收入ICU,靠呼吸机生存,普通手术中出现危急的病人在ICU最多也就住几天,她一住就是三个月,3月28日起,她进入长达两个多月的深度昏迷,期间家人请求会诊,朱令的主治大夫认为:“协和是世界水平级的医院,你们还不相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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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朱令继续天天接受各式各样研究性检查,前来会诊的协和各科大夫依据他们的某些判断提出各色检查建议,比如“肾穿刺”或者“脑活组织”检查,有些破坏性过大的检查被家属拒绝。有一次,她的主治大夫坚决要求朱令从协和的老楼搬到前楼去做一次“核磁共振”,因为朱令全身插满了管子,又处于昏迷状态,家人只好请来数名壮汉帮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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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业病防治所的陈震阳在1997年3月5日的谈话记录中作证:“(朱令的铊中毒化验)是家属委托我做的,协和医院事先没有委托我。朱令的妈妈来找我,我提出请家属带来朱令的脑脊液、血液、尿液、指甲和头发,做全面化验。……第二天,朱令的父亲拿到了五种样本,我们马上做化验,化验结果,是严重铊中毒,下午我们重新做了一次化验,最后确认了朱令铊中毒的含量(是致死量),同时,我建议协和医院使用口服普鲁士蓝解毒。”
他还解释,铊中毒症状很明显,比较容易诊断,尤其脱发、米氏线、手足痛,很典型。铊中毒一般在体内潜伏期比较长,发病时间也长,侵害病人的神经系统也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及时抢救,毒物还没有侵害病人的大脑神经、视觉神经和四肢神经的话,那么病人的情况就会好一些。
化验单交到朱令的主治大夫手里的时候,她的第一反应是:“还不一定吧。”交到当初初诊朱令铊中毒的李舜伟医生手里时,他有些后悔当时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他等于是被同行说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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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协和医院在朱令案中没有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接理此案的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也在收集了双方的证据后,基本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的说法作为最终判断的标准。用当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的话来说是:“我们是很同情原告一方地作出了一个不公正的判决。”1999年4月2日,朱明新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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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浩天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对朱令作出鉴定的申请。2000年6月,该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接受该案的法医刘鑫将所有既往病历重新整理一遍,并对一审时协和医院出具的他们曾咨询北京职业病防治所(当时属于朝阳医院一个科室)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重新取证,发现其中有时间和人物上的不符,基本否认协和医院曾对朱令铊中毒四处寻求检测机构的努力。从而认为:“(协和医院)该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鉴定人朱令病情被诊断的原物,因此,北京协和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再次鉴定的艰难和法医措辞的委婉在整部鉴定书中显而易见,...
2000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协和医院补偿朱令医疗等损失10万元,但是这一赔付至今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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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自
《医院:被延误的病人和从不延误的权力》(附图)
http://edu.sina.com.cn 2001/02/19 15:41 三联生活周刊